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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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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審查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
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
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
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
契約
書。
前項計畫或
契約
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