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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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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
契約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
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
六、解除或終止
契約
之事由及違反
契約
之處理。
七、訓練委託之權利及責任。
第 12 條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
契約
: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
契約
。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
契約
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
契約
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第 13 條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
契約
者,於
契約
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