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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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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販賣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輸入、儲存、運輸、銷售、防護或提供服務時,應就足以影響運銷系統規範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
契約
,實施監測;相關運銷紀錄之保存,亦同。
販賣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前項委託符合委託書面
契約
、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