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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信託者,亦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定之國營礦業權,原經營人或承租人已依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簽訂海域石油礦探採契約者,依契約之約定,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