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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三
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訂定事項。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此種情形,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