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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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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大學副校長,得以
契約
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
第 19 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
契約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