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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證券商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證券商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證券商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指證券商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證券商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證券商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證券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第八條規定編製證券部門財務報表時,應於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指撥證券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
證券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證券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證券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一、收益: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證券商受託買賣、辦理融券、借券業務及代理興櫃股票買賣等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二)承銷業務收入:證券商包銷證券之報酬、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及承銷輔導費收入等。
(三)發行認購(售)權證淨利益(損失):證券商認購(售)權證負債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允價值變動之淨損益、認購(售)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減除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費用後之淨額屬之。
(四)營業證券出售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五)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所取得之營業證券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六)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證券商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八)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九)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證券商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十)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之利益與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上升所產生之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一)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按公允價值衡量相關項目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二)利息收入: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款項借貸業務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
(十三)財富管理業務淨收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支出後之淨額。
(十四)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工具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五)其他營業收益: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屬之。
(十六)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證券商於特定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手續費支出:包括應支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紀經手費、自營經手費、承銷作業手續費等支出。
三、員工福利費用: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二)證券商依內部規範或僱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
四、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五、財務成本:包括證券商由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六、其他營業費用:證券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用。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證券商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認購(售)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工具資訊。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六、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九、重大災害損失。
二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三、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二十四、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五、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畫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部門財務資訊,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業務範圍、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七、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資訊。
二十八、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二十九、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二、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三、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三十四、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三十五、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六、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七、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三十八、發放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資訊:
(一)章程規定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二)本期估列數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前一年度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與認列金額有差異,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十九、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證券商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