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無息融資金額,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無息融資申請書。
二、受理九二一震損公寓大廈重建建築融資清單。
三、無息融資專戶帳號。
四、重建建築融資契約書。
五、本部核發之建築融資獎勵證明影本。
六、其他文件。
本部受理前條無息融資申請案,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
對於核准之申請案,得將其金額一次撥入金融機構設置之專戶控管,由金
融機構依工程進度分批撥付實施者。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無息融資金額之核撥作業另以契約定之。
無息融資期限以實施者向金融機構建築融資所定期限為準。但最長不得超
過五年。
前項無息融資期限,應於無息融資契約中明定。期限屆滿,金融機構應將
款項償還本部。
申請融資獎勵之重建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融資獎勵證明中或核發融資獎勵證明後,未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前
,實施者得依規定重新申請。但以一次為限。
二、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後,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得重新申請融資獎勵。因
變更設計,致增加總樓地板面積時,不得申請撥補融資獎勵差額,其
減少總樓地板面積者,本部應按減少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其融資獎勵差
額,向金融機構追回無息融資金額。
三、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後,變更設計為非鋼骨構造時,本部應向金融機構
追回已撥付之無息融資金額,該工程並不得再重新申請融資獎勵。
重建工程辦理變更設計,除有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免向建築主管機關
申辦變更設計,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者外,實施者應主動函知金融機構及
本部,並應明定於與金融機構簽定之建築融資契約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本部追回已撥付之無息融資金額時,應副知實施者
。金融機構得自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發生之時起,就追回之融資獎
勵金額額度,按其與實施者原議定之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