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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
一、身故保險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四、生活補助保險金。
五、集體中毒保險金。
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