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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本辦法所定全失能或半失能,其認定標準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申請醫療照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二、申請安置就養: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巴氏量表。
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不能申請或無人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