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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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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補償金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執行機關申請,由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項下支付: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
二、醫療相關收據正本。
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償金應由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核准後發給:
一、申請補償金報告表。
二、醫療機構出具之
失能等級
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失能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