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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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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六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遇有政黨處分案件移送審議或經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
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移送司法院
大法官
審理政黨違
憲解散之表決,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