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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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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
大學法
相關規定。
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 11 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
大學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第 17 條
宗教研修學院屬第二條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者,應依
大學法
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