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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學院,係為適應國家社會需要,並配合世
界學術潮流,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院。
大學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獨立學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規程之
規定。
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各級教師,其資格應由校送請教育部審定。
大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成績優異,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
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名次在
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