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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外國課程部或班之招生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準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外國課程部或班招收具外國籍之學生,其到校日期之起算方式、保險及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事項之通報,準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