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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部會。
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
,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處理,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
負擔之限制。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
田水利會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委託及督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
二、河川、排水、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辦理。
三、接受中央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執行。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
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
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限
制。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