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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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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
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品質管制係為監控檢測過程,在規範下執行,
土壤
、底泥及地下水檢測的品管規定,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規定執行。
第 4 條
執行
土壤
、底泥及地下水樣品之採集應採取適當之品管樣品,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採樣方法規定為之。採樣過程必須要有適當之樣品監控程序,並保留相關紀錄,以利後續之樣品追蹤與管理。
第 5 條
為維持
土壤
、底泥與地下水無機樣品分析數據品質,需執行一系列的品質管制,管制程序應包括檢量線製備、檢量線查核、空白樣品分析、重複樣品分析、查核樣品分析及添加樣品分析。
第 6 條
為維持
土壤
、底泥與地下水有機樣品分析數據品質,需執行一系列的品質管制,管制程序應包括空白樣品、查核樣品、添加樣品及重複樣品分析,當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樣品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檢測方法規定執行運送空白樣品及現場空白樣品分析,戴奧辛檢測品質管制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