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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附檔:
附圖: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PDF
附表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PDF
附表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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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
土壤
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