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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許可證(文件)及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因核發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登記事項操作營運。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污)水;未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如需繼續營運者,應重新申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併同辦理。
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因程序不備,經核發機關駁回重新申請者,原技師簽證之文件未涉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免再經技師簽證。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及土壤處理許可證者,其排放許可證(文件)與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一致,均為三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自來水事業減少供水或輪流供水、停水期間,事業以槽車或其他方式補充其用水來源,且未超出原登記之總用水量時,免依本辦法規定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一、不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且不超過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最大核准量之百分之十。
二、整治所產生之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三、該廢(污)水處理設施應有足夠功能,處理整治所產生之水所含之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