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土壤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土壤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受有
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
土壤
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
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第 93 條
農場或牧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
土壤
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 112 條
附著於土地之工事及水利
土壤
之改良,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 113 條
受有
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
土壤
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
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