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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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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各資產管理機關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
土地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前項資產管理機關,指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