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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軍事需用私有土地,以協議購買為原則,協議不成時,依土地法規定呈報
國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徵收。
軍事短期使用私有土地應呈報國防部核准後,依法訂立契約租用或借用之
因國防將來需要或軍事設備計畫使用之私有土地,國防部得依土地法之規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保留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