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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暨附屬事業機構 (以
下簡稱各機構) 之土地管理,除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規
則規定辦理。
各機構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辦建公共事業,必需合於土地法第二○八條之規
定,並應將該事業計畫先陳本會核定。
徵收土地之程序及補償,依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