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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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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依
土地法
第二編第四章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 9 條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者,應依
土地法
規定繳納登記費及書
狀費。
前項登記,不適用
土地法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 10 條
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
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
土地法
規定計徵閱覽費或影印工本費。
前項專簿之內容,視為已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為信託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
第一項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