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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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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案件。
二、關於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
三、關於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案件。
四、關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案件。
五、關於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
六、關於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案件。
九、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第 7 條
本會為審議土地或
土地改良
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
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