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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 第三十條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 第三十條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三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附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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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
因公撫卹
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並由機關首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