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告訴乃論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告訴乃論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
告訴乃論
。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
告訴乃論
。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