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