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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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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廢冰箱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理廢冰箱箱體應於密閉負壓力設施中破碎。
二、處理廢冰箱時,為回收發泡隔熱材中之發泡劑,應具備冷媒液化系統
或
吸附設備
,以避免氟氯碳化物溢散至大氣中。
三、廢冰箱之處理設施應具備隔音設備及粉塵收集系統。
四、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於處理廢冰箱時,應採取必要之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