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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表一.PDF
表二.PDF
表六.PDF
表十四.PDF
附件一載運散裝液化氣體適載文件.PDF
圖三簡化之負載分配.PDF
圖六焊接試樣之取樣位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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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圍蔽空間可能有
可燃液體
或氣體洩漏,通常並需進入者,如貨物壓縮機與貨泵室,應裝設固定裝置,以撲滅該空間之火災,並應能將該發生火災之空間予以惰化以確保不再發生火災。該裝置應避免採用二氧化碳與蒸汽窒火系統,但其靜電之危險性業經慎重考慮者不在此限。此空間就設計之目的而言,其周界應假定為完整者。通至該空間之通風及其他任何開口應具有關閉設施。必要時應在該空間內發出聽覺警報信號,以使室內人員能在惰氣或滅火媒質通入前緊急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