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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申請許可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避免措施:
(一)避免納入自然海岸、潮間帶及河等敏感地區。
(二)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零星之敏感地區,應妥予規劃,且不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前項避免或減輕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