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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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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
受賄
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