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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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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上校以上單位主管任職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詞如左: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授
受賄
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