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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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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選縣 (市) 長操行之考核就左列項目根據事蹟評定其分數:
一、忠誠:包括遵行國家政策、行政革新及公務員服務法之忠誠事蹟。
二、公正:包括處理地方公務及團體或私人等爭議事件平允之事蹟。
三、清廉:包括拒
受賄
賂及潔身自愛等事蹟。
前項各款分數最高額如左:
一、忠誠三十分。
二、公正三十分。
三、清廉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