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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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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第 158 條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