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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附檔:
附件一、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應記載事項.PDF
附件二、礦場關閉計畫.PDF
附件三、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之受理及審核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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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如下:
一、於有效期間內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使用權人、公有土地他項權利人等依法登記或證明文件,及前開權利人之聯絡地址。
四、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測量成果表及面積計算表。
五、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土地者,應檢附該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確認該土地是否位於
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前開事實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