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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下列幼兒園: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依本條例第三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服務於公立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