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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被拘留人入所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強暴或脫逃之行為。
二、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三、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危險物品之行為。
四、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
六、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前項遵守事項,應懸掛於拘留所內易見處所。
被拘留人違反第一項應遵守事項時,應先予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
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