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危險物品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危險物品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
危險物品
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