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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公辦政見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請警衛人員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