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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危險物品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燃氣熱水器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與燃氣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檢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危險物品管理相關專業機構、燃氣熱水器裝修人員訓練機構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危險物品管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六、危險物品資料管理之規劃、考核及資料整理分析。
七、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