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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數位五倍券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五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本國營業人經承諾配合政府振興政策而違反承諾配合事項者,經濟部得公告其不適用之。
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