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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核定事件,及關於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
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議核定事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勞動法庭辦理之事件。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以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之民事爭議事件之請求為限。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代替釋明之裁決,以聲請保全之請求經裁決決定之部分為限。
勞工所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於法院作成裁定前,提出裁決決定書者,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提起抗告後始提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