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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之。
雇主對於所僱勞工,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實施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外,應每半年施以一次以上之在職訓練,並予紀錄。其訓練
課程如左:
一、火藥常識:爆竹煙火用各種原料之化學性質與物理性質。
二、作業程序。
三、安全規章。
四、災變預防、消防、避難與疏散。
雇主對於所僱勞工,應製發識別證,並使其佩帶。
前項識別證,應貼本人照片,並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
等。
雇主應於各工作場所之明顯位置標示作業勞工最高人數、原料、火藥或半
成品之限量;設備、物品之配置;標準作業程序等事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爆竹煙火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篩藥、配藥或爆竹之裝藥、填土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作
業人員以一人為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煙類產品以外之
爆竹煙火製造,或從事煙火製造採裝 (壓) 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
同作業室作業,其作業室之作業人員應在二人以下。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類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
火採裝 (壓) 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
製造煙火採 (壓) 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
之作業人員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
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 (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
以上) 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之作人員應在八人以下。
雇主對於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
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
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
濕潤,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
所。
雇主對於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
;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勞工之服裝應為棉質品,凡有接觸火藥之人員,應著防火圍裙、護目面罩
、防塵或防毒口罩、安全帽、能減少磨擦之膠鞋或布鞋,以減少皮膚暴露
爆竹煙火製造業之設廠、擴建或變更,除依工廠設立登記有關法規辦理外
,並應經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邀集勞工、消防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同
勘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