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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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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
勞工
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
勞工
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勞工
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勞工
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
勞工
安全衛生事項。
第 17 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
勞工
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