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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造業自申請或推薦當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參加評選:
一、違反建築法規受處分者。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罰鍰處分,而逾期不改善或有拒繳罰款者。
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致在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災害或一次罹災人
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或失能傷害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高於該業
平均值者。
四、營造業其分包廠商有前三款情形之一者。
營造業有違反稅務法規受罰鍰處分,經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尚未核定、終結
決定或判決之情形,不得參加評選。
營造業有違反稅務法規受罰鍰處分或刑事判決確定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評
選。但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符合稅務
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案件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查明屬
實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