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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傷病診斷書、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就醫紀錄。
四、保險人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醫理意見。
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除前項書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被保險人之爭議審議申請書件。
二、職業病給付案件之核定文件。
三、被保險人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之診斷證明書。

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分為職業病或非職業病。
二、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分為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病。
前項以外之疾病,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得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前二項所定職業病,為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工作相關疾病,為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