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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