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