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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請領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被保險人從事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請器具補助。
前項罹患職業病者,經請領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失能津貼,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二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申請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三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且無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失能補助。
前項補助,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本保險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四、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