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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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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
勞動
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
勞動
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